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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已
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