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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者,如已繳納裁判費,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將原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當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