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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