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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受請求協商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通知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
前項金融機構於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