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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