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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歸檔案件經點收後,應依照左列各款整理。
一、以件為單位,每一收文、發文或簽稿及其附件,各稱一件。
二、按收文、簽辦、發文或存查日期依序裝訂。
三、附件以隨文整理為原則,其有不便隨文者,得另行存放。
四、如有皺摺、破損等情形者,應先予整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