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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申報之平衡表,其專戶存款結存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帳列存款餘額。
前項專戶存款結存金額,應與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相符;如有不一致之情事者,應編製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