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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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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