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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各非營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
轉投資等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及其主管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財政部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
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