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0: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爭議裁決會議,並將開會處所及期日,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