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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未經許可之廢 (污) 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或未
符規定之繞流排放,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其排放口及相關設施並應
依主管機關之命令限期封閉、拆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