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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或具有同等級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與鉚釘之部分,應先施以焊接後再鉚接。鉚釘部分不得實施焊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