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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
二、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運作狀況。
三、電路有無漏電。
四、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