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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特殊危險潛水作業時,應依其作業特性,提供必要之潛水作業裝備與工具,並告知特殊危害預防事項:
一、水下爆破之潛水作業。
二、水下切割及熔接之潛水作業。
三、進出沈船、洞穴,佈設海底管線之潛水作業。
四、寒冷或高溫水域之潛水作業。
五、海域探測之潛水作業。
六、水域遭受有毒或其他污染之潛水作業。
七、夜間及低能見度水域之潛水作業。
八、高速水流或渦流之水域之潛水作業。
九、特殊海洋生物危害勞工作業安全之潛水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