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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查獲違反第五章畜禽屠宰管理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