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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製造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線規劃,應避免交叉污染。
二、混料區、加工作業區或包裝作業區,應以有形之方式予以隔離,並防止粉塵及油氣污染。
三、加工、包裝及輸送,其設備及過程,應保持清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