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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每批製造之半成品應指定批號;批號與成品不同者,應保存得辨識其與成品批號對應連結之資料。
前項半成品之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適當之容器儲存,並置放於具合宜條件之特定區域。
二、訂有儲存期限。
三、逾儲存期限之半成品,非經再評估程序,不得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