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09: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藥廠應制訂包括左列事項之運銷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一、以先製者先銷為原則,但得因應需要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成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成品之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