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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