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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委託人得申請減免倉租:
一、可歸責於倉棧作業機構延誤者。
二、因政府機關從事鑑定或檢驗延誤者。
三、經政府專案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