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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非中華民國貨船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搭載乘客發航者,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准。
航政機關為前項之核准時,應查驗該船貨船搭客證書,除該船貨船搭客設備之規定與中華民國規定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航政機關另行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