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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甲板線係標於船舶舯部兩舷外板上之水平橫線長三○○公釐、寬二五公釐,該線之上緣應位於乾舷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伸與船殼板表面外緣相交之點;舯部甲板覆有部分木甲板時,則該甲板之上緣應位於木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長與船殼板外表面相交之點。甲板線亦可以船上其他固定點為基準標劃之,惟其乾舷數值應比照調整。
前項基點之位置及乾舷甲板之認定,應於載重線書內註明之。(詳圖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