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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船舶所有人於船舶登記後,遇有船身型式、佈置或容量變更,或察覺丈量及噸位計算有錯誤時,應申請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其由航政機關發覺者,應由該機關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