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多種服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依下列順序分攤之:
一、各種服務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二、各種服務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其市場價格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