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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識別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