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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租用人附掛線路時,沿途電桿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附掛線路:
一、設有地下電纜引上管者。
二、附掛之線路須作轉彎、分歧或終端而使電桿受力不能平衡且改善困難
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