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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公路跨越另一公路或一般道路時,其跨越部分之路基及結構物,由跨越公 路之主管機關養護管理;跨越下方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由該路原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公路自另一公路或一般道路地下穿越時,其穿越部分之路基及結構物,由 穿越之公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穿越上方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由原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一般道路跨越或穿越公路時,其養護管理之權責,依前二項劃分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