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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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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核子反應器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場監督;於運轉時,控制室中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一人以上在場執勤。
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除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之。其他能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機件,應在持照之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