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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登記為國有。但與興辦工業人建廠
用地相連且為經營所必需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用地,
得由各該興辦工業人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