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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