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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
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
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
回燬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