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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不同而有差異。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