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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
八、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九、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