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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承租退租本廠房之手續以及本廠房之租金、保證金之計收,除下列規定外
,均比照園區標準廠房之租賃方式辦理。
一、各樓層採同一單價計算。
二、依照承租單位面積比例負擔公共服務場地之租金。
三、依照所出租之單位面積由承租人比例分擔公共水電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