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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
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
時中央或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
期及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