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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延長二學年,博士班修業二學年屆滿,經
延長四學年,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
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