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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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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