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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組合型基金指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