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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給與亡故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儲備金於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併入退休基金者,由退休基金支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