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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船舶所載運之貨物於船邊辦理交付或轉運、轉口時,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驗憑提貨文件及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特別准單、海關放行通知或轉運准單,核對船名、航次、收貨人,如為整裝貨櫃並應核對貨櫃標誌及貨櫃號碼;如非櫃裝貨物並應核對貨物標記、箱號、件數;如為散裝貨物並應核對毛重無訛後方准為之。但在未實施通關自動化之關區,船長或由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驗憑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海關蓋印放行之提貨單或轉運准單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