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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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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退回國外調換之貨物報運出口時,海關應就納稅義務人依前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書,核對相符或並查驗屬實後放行。
應退回國外調換之貨物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者,應將原貨送海關查驗;其因體積或數量巨大笨重或其他特殊原因,運送確有困難者,得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點查驗。如其全部或一部分尚有利用價值者,應重行估價徵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