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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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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所得額,係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其應列作費用或損失之捐贈數額,應按核定所得額依法定限度調整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