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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不適用軍圖之處理程序,如附表 (十四)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部隊輪調時,應將所有原責任地區之軍圖填具軍圖移交單,格式如附
表 (十五) ,隨防務而移交予接防部隊,並會銜呈報其上級帳卡管制
單位之補給 (後勤) 部門審核轉帳,如無接防部隊則繳回就近圖庫、
站。
二、單位併編時,應將所領軍圖移交新單位,或送繳就近圖庫、站。
三、各單位主官調動時,應將接收或領用之軍圖,列入移交。
四、使用單位存有不適用之軍圖,應區分為堪用圖及廢舊圖,填具「廢舊
軍圖繳庫單」或「堪用軍圖繳庫單」,送繳就近圖庫站。
五、不適用軍圖移交、註銷及繳庫,均應填一式四份表格,由繳交單位隨
同軍圖送交接收單位。交接完畢後,各以一份自存,餘三份送各有關
管制單位除帳存查。管制單位根據軍圖移交單廢圖繳庫單或堪用圖繳
庫單,分別辦理除帳或轉帳。
圖表附件:
附表(十四):不適用軍圖處理程序表.PDF
附表(十五):軍圖移交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