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5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徵用物如係消耗品或顯難發還之物,其賠償金應於物品交付時即行發給。
前項徵用物價款,如超過十萬元時,得洽商應徵人予以分期發還,但以不
超過三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