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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
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再予連任一年。但由技
術人員充任,而無同類型之其他適當職位可資輪調者,得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