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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而執行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