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0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
前項人員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其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