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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除工地主任外,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移送其主
管機關懲戒,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受僱於營
造業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