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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
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及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但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不諳中華民國文字者,得增加其通曉之文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