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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土地總登記得分若干登記區辦理。
前項登記區,在直轄市不得小於區,在縣(市)不得小於鄉(鎮、市、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